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像你我這種人文書生,
或是應該說像我們這種不會逞兇鬥狠的「咖校」,
你永遠都不會想到過你會殺死一個人,
(編按:當然啦!我們充其量大概只可以殺死一隻貓~Curiosity killed the cat)

但是,你真的不會殺死一個人嗎?
是事實上絕對不會,還是你不知道而已?

在台北地院的刑事法庭內,
法官、檢察官、辯護人各自扮演著刑事訴訟法所寫的劇本,
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立場與堅持。

那天,來了個被告:

被告是有一點憂鬱症的人,平常每天就是在一個賣著蕃薯湯的小攤販幫忙,
這個小攤販的老闆正是被告媽媽的同居人,所以三個人平常也都相安無事,
被告每天就是削蕃薯皮、賣蕃薯湯…削蕃薯皮、賣蕃薯湯,
日復一日,似乎這就是他來到這世界上的使命!

那他為何會變成被告呢?


 


這就必須要從某日下午說起,
這個沒有登記的小攤販,被警察開了一張一千二的罰單,
小攤販的老闆知道自己被開罰單後,遷怒於被告,
竟然叫被告用自己的錢去繳罰單,被告不肯,兩人就起了爭執,
爭執時,被告就拿平常放客人一碗蕃薯湯二十元的零錢鐵碗,作勢要去繳罰單,
被告便與小攤販老闆在拉扯這個鐵腕,被告搶不過,這個鐵腕也就應聲的掉在地上,
「鏗啷~」,
鐵碗跟裡面的零錢就這樣灑落在骯髒的市場柏油路上,
七百七十七元,一個看似完美的數字,竟這樣靜靜地躺在地上~

被告被以準強盜罪起訴,
被告把事實跟法官說,
蒞庭檢察官嗤之以鼻,
辯護人要傳喚證人,
但是這位偉大的檢察官,卻很強硬地表達不同意!
並很兇惡地當庭告知被告:
「你如果不承認犯行,我之後一定會從重求刑!」
於是,被告與其老母,很慌張的坐在法庭上不知所措~

也不知道是不是因為這位檢察官承辦了北院矚重訴的大案後,
而失去了法律人最原始的一個公義性格~
(編按:這部分因為無從得知,故也不想且無法評論之)

昨天,從書記官處得知,被告在上次開完庭後,就偷偷地跑去很遠的地方跳樓自殺了!

媽媽從那次開庭的隔天後,只知道他心愛的兒子失蹤了!
在遠方的轄區員警,只知道這具屍體是無名屍!

好巧不巧,就在昨天開庭的前一天,這具無名屍的身份確認出來,就是我們的被告!


真不知以後陰間相驗結果的死因,是會寫哪一個:

被告?
檢察官?
小攤販老闆?
七百七十七元?
開罰單的員警?


(待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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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後記】2007年6月7日 2:40pm

我剛剛在廁所遇到這位偉大的檢察官,
不過,因為他竟然會主動跟我聊天,而且整個人很和善,
所以我對他的觀感又大大的改變!

唉~真是矛盾!我這個人真是太好說話、太心軟了~

現在我突然覺得我之前把他講得太嚴重了,所以我把一些句子刪掉好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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