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這篇有三個「限」喔!不喜歡這種style的文章的人,真的不要點進來看!)


那天又接到一個新的案子

案件事實大致如下:(如有雷同,純屬巧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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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男與B女係男女朋友關係,A男由B女住處1樓攀爬至2樓,旋即由B女住處2樓之窗戶侵入B女之房間內,因B女聽聞雜聲而驚醒,A男見狀即將B女推倒至床上,並遭A男以徒手撕毀上衣及短褲,A男並強脫去B女之內褲,之後即以手指、陰莖插入B女陰道之方式,強制性交得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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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開始我覺得很好奇
怎麼男女朋友還要用爬牆的方式進入女生的住處
所以對這個案子很好奇
於是我一頁一頁往下翻

一、首先,是被害人B女的筆錄
女警請他詳述被性侵的過程
結果筆錄這樣記載:
「…他把我推倒後,隨即用舌頭親吻我的胸部(兩邊各五分鐘),同時用手指插入我的陰道內,過程中我很憤怒打A男的頭及咬他左肩肩膀,之後A男就把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內並抽動(過程約三十分鐘),…」

我的「阿娘謂」
我說這位女警小姐阿
你問的問題會不會太深入了阿
怎麼會有人問:「兇嫌親你胸部兩邊各幾分鐘」


難不成你希望被害人回答:
「左邊那一粒奶五分鐘,右邊那一顆ㄋㄧ...大概只有三分鐘!」
看到這樣的筆錄 我只能說大傻眼

二、其次,被告A男的筆錄這樣記載:
「我有將性器官置入B女私處,大約一小時。」

阿現在是怎樣?
這個「置入」我有沒有看錯阿?
是「置入性行銷」的「置入」嗎?
有人把性器官用「置入」的嗎?
拿不成你是要把對方的性器官打開,再把自己的性器官放入,然後就一動也不動了嗎?
你以為是在把鉛筆放入鉛筆盒裡嗎?還是把麥克風放在麥克風盒裡?

三、再者,你們倆真是性界中的翹楚
不論是女方說的抽動三十分鐘
還是你自己說的置入一個小時
都可以算是一等一的高手
A男你不錯嘛!我看被告你要不要去拍A片當男優阿!
(附帶一提,A男還跟我說B女後來覺得太久了,一直說要幫我打出來!)

四、再來,是傷勢的部分:
檢察官問A男說:「左肩的齒印如何來得?」
A男說:「每次B女高潮時 都會喜歡咬人!」

我問A男說:「你嘴巴的破皮如何來?」
他告訴我說:「是在做愛的時候被B女踹的!」
於是我再問他說:「是什麼姿勢可以在做愛的時候被他踹到嘴巴?」
他再告訴我說:「就是@#@$#%#@的這樣姿勢!然後,你再...,就可以了!」
(各位看官,不要不相信你的眼睛,我確實將這個姿勢打馬賽克了。你想知道是什麼姿勢嗎?哈!哈!哈!留悄悄話給我吧!我可以考慮告訴你喔!)

五、最後,這個B女告訴檢察官說:
「A男人很好,我事後都還有跟他唱歌、跳舞、按摩,我一直跟他保持著親密的關係。」
然後,A男告訴我:
「當天B女真的是自願跟她發生性關係的,這些都是她寄給我的親密簡訊。我跟她去唱KTV時,她還會在廁所主動親我的嘴!」

各位看官,您覺得誰說的是對的呢???
(現在開始開放廣大民眾留言,我們就以留言的比例來下判決吧!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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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錢德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4) 人氣()